|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0626T/2024-02337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 成文日期 | 2024-02-1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方式,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汽车维修市场等法定监管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和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执法查处结果的行政检查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检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推动交通运输监管领域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科学配置“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实现监管信息联通共享和合理运用。
第四条 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区交通运输局编制并公布《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抽查依据;具体业务科室按照公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具体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权责清单及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需要,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中随机抽查范围和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法定职责规定,面向企业、个人、项目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及监管事项,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
第五条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对照《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和汽车维修企业等建立《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名录库》。明确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的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行业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查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执法人员名录库。《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主要由全局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 (以下简称“两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两库”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同时须具备计算机随机抽选功能。
第八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业务科室,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抽查对象覆盖面及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交通运输行业市场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建立健全抽取方式。检查单位结合检查对象性质、重要性、代表性和工作实际,在具备随机抽选功能的计算机上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监管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重新选派人员。按照区交通运输局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要求,需要对特定领域市场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需要专业人员随同检查的,区交通运输局将指派专业人员进行随同检查。
第十条 规范抽查过程。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音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真正实现“双随机”抽查、全程工作痕迹化、监管责任可追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区交通运输局市场主体名录库中,被抽查单位、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及公开。在局门户网站设立“双随机”抽查专栏,将抽查结果基本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对突出问题实行专项督办,强化跟踪指导,建立市场主体分类分级监管模式,对不同风险层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抽查频率与抽查方式。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加大抽查结果信息与“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系统”的共享力度,同步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检查单位可以采取联合抽查方式,避免多头重复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提高抽查工作效率。对于涉及安全监管的事项,可以对相关市场主体采取全面普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与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常规监管的有效衔接,确保监管效果,防止监管真空。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职责。区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监督各业务科室,组织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任务、目标,理清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实现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向纵深推进。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遵守工作纪律,廉洁执法。对于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