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0407G/2026-00430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工作动态 |
| 成文日期 | 2026-01-2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基本案情:2025年5月9日,济宁市任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菏泽市牡丹区赵姓居民热线投诉,反映其在任城区某家庭农场购买的1508只脱温鹅苗入场一周内全部死亡,要求农场赔偿损失。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农场负责人孙某承认于4月27日售出该批鹅苗,但否认质量问题并拒绝赔偿,且无法提供鹅苗产地检疫证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调取身份证、营业执照、交易合同、收付款记录等材料,向菏泽市牡丹区农业农村局发函协查获取买方询问笔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证据,经查询系统未发现该批鹅苗报检记录,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任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监督处理: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脱温鹅苗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关于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3年版)》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货值在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无严重危害后果且已配合调查的情形,裁量阶次为 “一般处罚”。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因本案拟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任城区农业农村局召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形成处理意见。2025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7月3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货值金额 30% 的罚款,计14250 元。因涉案鹅苗已全部无害化处理导致物证缺失,且案涉济宁、菏泽两地,违法主体经营关系复杂,取证难度较大。为查明事实,任城区农业农村局邀请省畜牧局专家对农场剩余鹅苗进行流调及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同批存栏鹅苗状态良好,未检出重大疫病,为案件裁量及矛盾化解提供了技术支撑。经核实,该批鹅苗货值47500元,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买卖双方经济赔偿分歧较大的问题,任城区农业农村局秉持 “三到位一处理” 原则,考虑到买方赵某家庭经济困难、存在返贫及信访风险,协调向其拨付救助款2万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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